男女朋友分手后,能要回恋爱期间的财物吗?
发布人:彩虹 发布时间:2021-09-01 点击: 65906次
当今社会恋爱自由,婚姻自由,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手的情况屡见不鲜。有些情侣在恋爱期间花费较大,分手后,则向对方主张返还恋爱期间花销的费用。那么,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返还,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财物呢?
先看法律规定。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1、双方恋爱期间就餐、娱乐、旅游、赠送小礼物等促进双方感情提升的花费,属于一般赠与,是恋人交往中的正常普遍现象,不能主张返还。实务中,即使有发票等证据留存,也并不一定能证实是两人在一起时所花费,这部分费用很难得到法院支持。
2、情侣之间的转账。在一方生日,情人节等特殊节日转账如“520”、“1314”等数字的钱款,在法律上双方之间的这种转账行为,应属一方对另一方的合法赠与,是不能主张返还的。
另一方面,情侣之间发生借款的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,只要双方达成借款合意,并有给付借款的行为,则构成借款合同,对于借款,是可以主张对方予以返还的。
3、彩礼返还。彩礼是民间习俗,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
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依据此条规定,如果男女双方未能缔结婚姻,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,可以主张返还彩礼。
(供稿:山西上青律师事务所)
先看法律规定。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1、双方恋爱期间就餐、娱乐、旅游、赠送小礼物等促进双方感情提升的花费,属于一般赠与,是恋人交往中的正常普遍现象,不能主张返还。实务中,即使有发票等证据留存,也并不一定能证实是两人在一起时所花费,这部分费用很难得到法院支持。
2、情侣之间的转账。在一方生日,情人节等特殊节日转账如“520”、“1314”等数字的钱款,在法律上双方之间的这种转账行为,应属一方对另一方的合法赠与,是不能主张返还的。
另一方面,情侣之间发生借款的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,只要双方达成借款合意,并有给付借款的行为,则构成借款合同,对于借款,是可以主张对方予以返还的。
3、彩礼返还。彩礼是民间习俗,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
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依据此条规定,如果男女双方未能缔结婚姻,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,可以主张返还彩礼。
(供稿:山西上青律师事务所)